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经济政策汇编

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政策
一、政策内容
1.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21]66号),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喀什、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在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六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享受政策条件
一、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己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三、申报享受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注册在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并实质性运营。4.符合《目录》中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商贸服务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等五类项目的新办企业,“须吸纳当地就业人员在10人以上“是指在政策适用区域工作、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在政策适用区域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就业人员在10人以上。5.符合《目录》中科技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商贸服务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服务业、人力资源服务业等五类项目的企业,“在当地开展业务占比50%以上”。
(政策解释部门:税务局)
三、参考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关于印发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发[2021]66号)《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悦〔2023]4号)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相关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一、政策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政策条件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三)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三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策解释部门:税务局)
三、参考文件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对相关个体工商户提供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一、政策内容
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二、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x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x50%。
三、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按12号公告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12号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四、享受政策条件个体工商户。
(政策解释部门:税务局)
五、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对相关企业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一、在全称封关验收后,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和中心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二、企业申请增值税退(免)税时,需要提供货物进入中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申请增值税退(免)税的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将申请退(免)税清单传递给新疆伊犁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新疆伊犁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应按申请单所列内容就建设物资、自用设备等合理数量及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上述核实无误后再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手续。
二、享受政策条件
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货物。
(政策解释部门:税务局)
三、参考文件
《关于进入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对相关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一、政策内容
(一)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二)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二、享受政策条件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解释部门:税务局)
三、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对进入瞚菅继霍尔果斯综保区,合作中心的相关企业提供退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一、对取消出口退税进区并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的基建物资,入区时海关办理卡口登记手续,不退税。上述货物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但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此项政策适用于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对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成品革、钢材、铝材和有色金属材料(不含钢坯、钢锭、电解铝、电解铜等金属初级加工产品)等原材料,进区时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三、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转售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仓储物流、贸易等企业)、直接出境和以保税方式出区。违反此规定,按骗税和偷逃税款的相关规定处理。上述享受退税的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出区销往国内照章征收各项进口环节税。实质性加工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实质性改变标准执行。4.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在国内采购进区的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原材料不享受该政策。
二、享受政策条件
适用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政策解释部门:税务局)
三、参考文件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采购材料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号)
对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的相关企业提供退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
1.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境内区外入区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内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基建物资,不签发出口报关单。对区外企业销往区内的上述货物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征税,不办理出口退税。
2.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准予退税的货物入区时,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备注栏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4号所附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编号。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免)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予以退税。
区外企业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的上述货物按现行规定实行免税办法。
二、享受政策条件
境内区外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政策解释部门:税务局)
三、参考文件
《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91号)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相关企业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内容
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
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享受政策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呃。
(政策解释部门:税务局)
三、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对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相关税收政策支持
一、政策内容
加强对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等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所有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
2.增值税减免: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一定条件可免征增值税。
3.技术转让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享受政策条件
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解释部门:税务局)
三、参考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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